一、“消防電梯”與“消防員電梯”的術語區(qū)別
1、依據(jù)2017年03月23日公布的《關于<水泥包裝袋>等1077項強制性國家標準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公告》2017年第7號第949項:強制性國家標準《消防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GB26465-2011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GB/T26465-2011。
2、根據(jù)2022年07月01日廢止的《消防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GB/T26465-2011第3.2條規(guī)定:“消防電梯”是指“設置在建筑的耐火封閉結構內,具有前室和備用電源,在正常情況下為普通乘客使用,在建筑發(fā)生火災時其附加的保護、控制和信號等功能能專供消防員使用的電梯。”
3、依據(jù)2022年07月01日實施的《消防員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GB/T26465-2021第3.5條規(guī)定:“消防員電梯”是指“設置在建筑的耐火封閉結構內,具有前室和備用電源,在正常情況下為普通乘客使用,當建筑發(fā)生火災時其附加的保護、控制和信號等功能可專供消防員使用的電梯,能將消防員及其設備運送至指定樓層。”
二、“消防電梯”與“消防員電梯”的應用問題
1、依據(jù)1992年12月30日實施的《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》原建設部令第24號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: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,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(tǒng)一編號,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。(另見《“消防技術標準”與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”的含義和關系》https://new.fire114.cn/pc/zx/detail/116548)
2、依據(jù)2020年06月16日印發(fā)的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》建科規(guī)[2020]5號第十三條規(guī)定: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,結論為合格;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,結論為不合格:(一)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(guī)定的要求;(二)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(guī)定;(三)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“嚴禁”“必須”“應”“不應”“不得”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(guī)定;(四)具有《暫行規(guī)定》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,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。
3、2018年10月01日實施的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GB50016-2014(2018年版)與2023年06月01日實施的《建筑防火通用規(guī)范》GB55037-2022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仍全部采用了“消防電梯”名稱,但“消防電梯”術語在經歷了強制性轉推薦性之后又已被廢止了。
綜上所述:從合規(guī)性上講,《消防員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GB/T26465既不是強制性標準,也不是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,并且“消防電梯”目前也暫缺與“消防員電梯”之間是否為等同關系的國家級依據(jù);從合理性上講,建設工程宜采用“消防員電梯”術語并宜按現(xiàn)行《消防員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GB/T26465的有關規(guī)定實施。